本標(biāo)準(zhǔn)代替GB5009.3—2010《食品安全國家標(biāo)準(zhǔn)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》、GB/T12087—2008《淀粉
水分測定 烘箱法》、GB/T18798.3—2008《固態(tài)速溶茶 第3部分:水分測定》、GB/T21305—2007《谷
物及谷物制品水分的測定 常規(guī)法》、GB/T 5497—1985 《糧食、油料檢驗 水分測定法》、
GB/T8304—2013《茶 水分測定》、GB/T12729.6—2008《香辛料和調(diào)味品 水分含量的測定(蒸餾
法)》、GB/T9695.15—2008《肉與肉制品 水分含量測定》、GB/T8858—1988《水果、蔬菜產(chǎn)品中干物
質(zhì)和水分含量的測定方法》、SN/T0919—2000《進(jìn)出口茶葉水分測定方法》。
本標(biāo)準(zhǔn)與GB5009.3—2010相比,主要修改如下:
———修改了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、第二法 減壓干燥法、第三法 蒸餾法和第四法卡爾·費休容
量法的適用范圍;
———修改了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中的試劑、精密度、注釋和分析步驟;
———修改了第三法 蒸餾法的分析步驟;
———刪除了第四法 卡爾·費休法有關(guān)卡爾·費休庫侖法的文字描述。
1 范圍
本標(biāo)準(zhǔn)規(guī)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測定方法。
本標(biāo)準(zhǔn)第一法(直接干燥法)適用于在101℃~105 ℃下,蔬菜、谷物及其制品、水產(chǎn)品、豆制品、乳
制品、肉制品、鹵菜制品、糧食(水分含量低于18%)、油料(水分含量低于13%)、淀粉及茶葉類等食品中
水分的測定,不適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.5g/100g的樣品。第二法(減壓干燥法)適用于高溫易分解的樣
品及水分較多的樣品(如糖、味精等食品)中水分的測定,不適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(如奶糖、軟糖
等食品)中水分的測定,不適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.5g/100g的樣品(糖和味精除外)。第三法(蒸餾法)
適用于含水較多又有較多揮發(fā)性成分的水果、香辛料及調(diào)味品、肉與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,不適
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/100g的樣品。第四法(卡爾·費休法)適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測定,不適
用于含有氧化劑、還原劑、堿性氧化物、氫氧化物、碳酸鹽、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??枴べM休容量
法適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.0×10-3g/100g的樣品。
